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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日本发明专利审查意见类型及修改要求

添加时间:2026-08-12 10:47:45   浏览次数:7  

中国申请人在日本申请专利的数量逐年增多。而专利审查意见的答复是专利审查过程中的重要环节在此,我们将对日本发明专利审查阶段的通知书及修改要求进行简要介绍。

1.日本发明专利通知书类型

日本特许厅在OA答复阶段下发的审查意见通知书通常有两种,第一种为“拒绝理由通知书”,第二种为“拒绝查定”——即,驳回决定。“拒绝理由通知书”可以下发多次,“拒绝查定”只有一次。其中,存在下发一次“拒绝理由通知书”后,审查员就发出“拒绝查定”的情况。

拒绝理由通知(对应于中国的审查意见通知)分为两种,即最初的拒绝理由通知和最后的拒绝理由通知。需注意的是,最初的拒绝理由通知并非特指第一次的拒绝理由通知,在第二次以及之后的拒绝理由通知中表述了应该在第一次的拒绝理由通知中指出的问题时,这样的拒绝理由通知仍然称为最初的拒绝理由通知。

关于最后的拒绝理由通知书,仅涉及申请人针对前面通知书的修改产生的驳回理由,一件申请中审查员不一定发出。另外,在判断为属于最后的拒绝理由通知时,审查员会在通知书中标注“最後”。

2.对上述通知书的修改要求

答复最初的拒绝理由通知书时,修改要求如下:

①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及权利要求所记载的范围;

②修改前后的发明具有单一性(禁止“shift”修改,简单来说即,禁止将审查对象变更为技术特征不同的其他的发明)。

答复最后的拒绝理由通知时、对驳回决定提出复审请求时对权利要求书修改的限制,除了要满足上述答复最初的拒绝理由通知时的限制条件以外,只能作出如下4种修改:

①权利要求的删除;

②权利要求的范围的缩减;

③笔误更正;

④对不清楚的记载内容的解释。

从总体上说,收到最初通知书之后的修改限制相对宽松。只要不超出原说明书范围,也不进行所谓的shift修改,增加权利要求或扩大保护范围的修改都是可以的。收到最后通知书之后的修改有严格的限制,希望申请人珍惜收到最初通知书之后的修改机会。

以上为日本发明专利审查意见通知书类型及修改要求的简要总结,仅供分享,具体以实务中操作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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